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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乐山市司法局关于增选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03 02:28 字号: 文章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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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经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报四川省司法厅同意,乐山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增选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增选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共9名,其中金口河区3名、井研县6名,分别负责监督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2001年4月2日以前出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或者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

5.因受惩戒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7.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申请辞任人民监督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丧失行为能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为便利工作开展,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

(五)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本次增选的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与2022年6月28日选任的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期一致,从乐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下列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即可主动提出监督。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逾期不予以受理。

(二)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接受公民自荐报名,也可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自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的,填写《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需提交经签名盖章的自荐(推荐)报名表、个人事项承诺书各一式2份。

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表彰奖励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等材料(均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

3.近期一寸蓝底彩色正面证件照(不低于413像素×295像素)3张。

4.身体健康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印相关报名材料,不会向报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报名材料提交方式

报名材料按照以下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

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工作”。拟报名担任本次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人员,分别到定向监督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金口河司法局、井研县司法局)报名。

2.因需现场审核材料,目前不开展网络报名,不受理信件、电子邮件报名。

、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报名者进行审查,按照差额考察的方式确定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二)组织考察。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三)确定人选。通过组织考察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由乐山市司法局组织评议、集体研究,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乐山市司法局将在乐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乐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乐山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乐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并乐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乐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乐山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对本次增选的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进行公布

七、联系方式

有关乐山市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增选事宜,可向乐山市司法局、金口河区司法局、井研县司法局咨询。

乐山市司法局联系人:庞君,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联系电话:0833-2558337。

金口河区司法局联系人(报名):胡金伯,地址:金口河区滨河路三段137号,联系电话:0833-2711101。

井研县司法局联系人(报名):朱建明,地址:井研县研城街道幸福大道11号,联系电话:0833-3900339。

本公告由乐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监督员推荐表.doc

附件:2.人民监督员自荐表.doc

附件:3.人民监督员个人事项承诺书.doc


乐山市司法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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