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执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558313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558313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司法鉴定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558313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律师公证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3-2558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