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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乐山市司法局司法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5-17 02:20 字号: 文章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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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司法行政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司法行政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28号)文件要求,依据《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和《乐山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确定司法行政部门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

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方式、效力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

包括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及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律师综合信息系统、市司法局官网等平台向申请人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以书面方式作出承诺。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承办科室告知其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有疑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申请人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的,视为该项证明材料已符合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将按法定程序审核并作出行政决定。

五、相关要求

(一)相关承办科室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在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

(二)相关承办科室应建立与公安、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核查机制,通过向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的内容进行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本市公共信用目录等,依法依规开展承诺失信联合惩戒。

(三)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证明材料实施清单制管理,动态调整。

(四)各区(市、县)司法局可参照本工作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办理规程,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乐山市司法局司法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doc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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