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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乐山银保监分局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2-07 04:12 字号: 文章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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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局、金融局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自治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扎实做好“六稳”工作,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纠纷“预防调解裁决”一站式化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高效便捷原则。根据金融纠纷实际,灵活确定解纷方式,提供便捷的解纷渠道,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加强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建设

1.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在乐山市司法局下属的乐山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设立“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下设“乐山市商事调解中心”,“乐山市商事调解中心”在乐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挂牌设立。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平等主体之间因金融等商事业务产生的合同纠纷。

2.完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协同建立乐山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指导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乐山市司法局牵头,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选派专业人员成立金融纠纷调解员库。

二)建立金融纠纷风险防控机制,发挥公证源头防治作用

1.探索搭建公证机构与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联系平台。一是完善金融合同事前审查机制。由公证机构对金融合同、债权文书在制定时进行事前介入审查,就金融纠纷风险点提出专业合理的法律意见,规范金融合同;二是建立纠纷初的证据保全机制。在金融纠纷发生初始引导合同当事人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债务催收函送达保全等公证,防范金融纠纷仲裁、诉讼中证据缺失的风险。

2.突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赋强公证)在金融纠纷中的化解作用。加强对赋强公证的宣传力度,将赋强公证在金融合同中应用的普及化纳入重点工作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对金融借款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以及还款协议等金融合同在签订时就进行赋强公证,以保障金融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避免诉讼或仲裁程序,快速实现债权,节约司法成本。

(三)拓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发挥仲裁高效解纷优势

1.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金融纠纷发生后,法院受理纠纷前,优先引入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2.充分发挥仲裁高效解纷优势。一是探索制定《金融案件仲裁规则》,进一步规范金融案件仲裁程序,缩短金融案件仲裁审限,促进金融案件快速审理;二是专项制定《金融案件仲裁收费办法》,降低金融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成本;三是选聘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进入《金融案件仲裁员名册》,作为金融案件专属仲裁员,专门办理金融纠纷案件,提升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四)进一步做好司法衔接,加强与执行环节的协作

1.加强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的衔接。立案前,人民法院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金融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经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中,可以委托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邀请乐山市商事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2.加强赋强公证、仲裁裁决与执行环节的衔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担保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可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二裁”或者提出诉讼。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共同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公证、仲裁、诉讼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在职责范围内处理金融纠纷投诉时,可在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金融纠纷案件的调解、公证、仲裁、诉讼工作进行协调对接;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县人民法院、司法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统一金融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公证、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三)压实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渠道及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与对方约定采用调解、公证、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四)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司法局、乐山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规划、协调推进工作。市法院、市司法局要指导、督促、检查全市法院、全市司法局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支持力度,指导并支持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构、乐山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乐山银保监分局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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