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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1 04:14 字号: 文章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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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执法部门,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现将《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司法局

2022329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司法局

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

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人民群众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举措,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促进司法良性互动,高效公治,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现就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元高效、便捷利民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平安乐山、法治乐山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在乐山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协同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多元高效、便捷利民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机制,按照自愿、公正、合法、合理、高效、便民原则,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一)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下设“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主要解决行政处罚等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争议,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给付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的相关民事争议以及当事人自愿调处的其他行政争议。

2.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实行一窗受理,由专人具体负责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案件受理后登记、流转、通知、调解员选取、化解结果反馈移交等各环节的衔接推进,明确工作衔接、工作时限与工作责任,确保机制有效运转。

(二)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3.由市司法局牵头,融合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律师调解员和法院、检察院等多方力量,建立行政争议多元化解调解员名录库,根据具体案件,有针对性地从调解员名录库中选派调解员依法进行调处。

4.此外,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及心理医生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指派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参与调处。

(三)加强诉与非诉衔接,强化行政争议高效实质化解

5.当事人主动到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申请化解的,中心受理后化解未成功,当事人坚持复议、诉讼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并按法定程序处理。

6.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争议可以调处的复议、诉讼案件,复议机构、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于立案前委托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进行调处,必要时法院派员参加。中心应在一个月内将化解情况反馈至复议机构、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化解未成功的案件,应移交复议机构、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7.经调处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受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行政调解书。

三、工作要求

8.压实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是行政争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源头预防行政争议。落实行政争议化解责任清单制度,强化行政争议及时就地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综合运用和解等手段审理案件,加大复议案件纠错力度。

9.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负责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并每年定期对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查找不足,改进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良性运行。

10.加强宣传引导。两级法院和司法局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政法律知识宣讲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当事人对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信任度、参与度和认可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中心化解争议,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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