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乐山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司法局
2024年8月30日
乐山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条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全国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查;制定法律援助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安排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或参加线上线下全覆盖培训,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水平。
第三条乐山市律师协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在律师年度培训计划中纳入法律援助内容。
第四条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和咨询服务质量管理。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各项工作,组织安排律师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选取特定案件开展庭审现场旁听;定期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掌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
第五条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年度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估结果等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公开办案补贴发放情况;案件办理情况重点公开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案件办理数量;质量考核结果重点公开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结果。相关信息应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乐山普法”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环节,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申请是否应由本机构受理;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权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五)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在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环节,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及时安排本机构人员承办并与受援人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是否在接受指派后五日内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签订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因受援人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二)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并做书面记录。是否在首次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时告知法律援助属于无偿服务、承办人员的代理职责、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约见受援人的谈话笔录是否由受援人签名或者捺印。是否在办案过程中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完成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等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标准。
(四)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向受援人收取财物。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案件列入检查重点:
(一)群体性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在归档环节,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时限提交立卷材料并同步完成线上结案;
(二)案卷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交归档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查,检查标准以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为参考依据。对于卷宗材料齐全规范的,同意结案归档。
第十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法律援助案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办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时,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执业活动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或未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经批准,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指派或委托关系未发生改变,承办人员因办案需要增加助理办案的除外);
2.未在接受指派后五日内约见受援人的;
3.因法律援助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所提法律意见发生重大错误或相关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重大缺失或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4.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调解中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
5.没有按规定时间出庭,且未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
(二)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会见次数未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
2.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并经合理推断,不能够证明有阅卷行为的;
3.没有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4.通过查看庭审记录或法庭笔录、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合理推断其没有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5.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
6.对照授权委托书,发现执业活动超越受委托的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安排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及“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的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时到岗、遵守工作纪律;
(二)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是否做到用语规范,是否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即时、准确、客观地解答咨询或者正确指引办事方式;
(三)对涉及群体性的、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是否及时向入驻单位报告并给予来访人员正确引导;
(四)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是否被投诉并被证实有过错;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或者座席所在政府部门、单位对值班的律师实施考勤管理。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收集律师值班考勤及工作情况,作为发放法律咨询服务补贴的依据,同时通报市律师协会作为考核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案件质量评查
第十三条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商市法律援助中心组建评查组负责拟定年度案件质量评查方案,统筹安排评查范围、方式以及评查时间、地点等。评查组组长由市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科长担任;评查人员从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库中抽选组成。
第十四条案件评查标准按照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执行,评查结果分为优秀案件、优良案件、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评查结果由评查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进行通报。评查为不合格的案件不予支付补贴,已支付的补贴由承办人员予以退回;对合格的案件足额支付补贴;对良好的案件按照200元/件的标准支付奖励补贴;对优秀的案件按照400元/件的标准支付奖励补贴。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可以向主管司法局投诉。
市司法局收到涉及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材料的,可以转交下级司法局处理并告知投诉人;认为有必要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直接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投诉事项受理范围: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范围: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办理。
统一受理。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投诉受理工作,县级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本局法律援助投诉受理工作。
分类处理。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投诉事项,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股)室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投诉事项,市司法局由律师工作管理科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县级司法局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牵头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涂改、毁损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实行限时答复。牵头科(股)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审核后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查证不实,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投诉的律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移交律师协会依法给予行业惩戒。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主管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发现,或者收到法律咨询窗口所在部门反馈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主管司法局处理。
(一)值班提供法律咨询时向咨询人收取费用;
(二)煽动、教唆咨询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解决争议;
(三)以哄骗、唆使咨询人提起诉讼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以向咨询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
(五)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名义,主动要求与咨询人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应当建立档案,一事一卷。归档材料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
第五章综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采用函询调查或者座谈会的方式,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听取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意见建议,实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多维度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疑难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条件允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庭审旁听,并将庭审服务质量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受援人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要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当选取案件进行庭审旁听。
第二十六条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结案审查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受援人进行回访。
回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电话回访;
(二)上门回访;
(三)问卷调查回访;
(四)其它方式回访。
第二十七条回访内容及处理:
(一)了解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态度、法律援助服务的利用情况(判决、裁决、协议等结果履行情况),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回访的情况进行归类整理,作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对受援人反馈法律援助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
照投诉处理规定提交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调查处理;
(三)听取受援人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四)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