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8-25 03:25 字号: 文章来源:乐山市司法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展现城市文明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窗口。历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正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国家级全域旅游改革创新先行区等创建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城市容貌显著改善。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市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仍然缺少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城市管理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户外广告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管理等方面问题日趋突出;二是管理执法过程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分事项无法可依,例如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放置灯箱广告、标牌及其他杂物,利用停放在公共停车位(点)的机动车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张贴(插放)小广告等;三是上位法有罚则条款但未明确处罚标准导致操作困难,如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可处罚款,但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四是结合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对互联网租赁车辆乱停乱放、“广场舞”等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噪声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加强规范管理;五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我市急需通过立法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六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缺乏强制手段,对一些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无法及时制止和取缔。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方职责,厘清社会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改革创新和城市扩容提质,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44条。

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公众参与、社会化管理要求、表彰奖励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就责任人的确定、责任要求、责任区管理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三章市容管理,就我市在市容方面存在的违章搭建、施工扬尘、运输遗洒、车辆乱停乱放、小广告泛滥、占道经营、临时摆卖、管线乱搭乱拉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就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管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了规定,对我市在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三、《办法》有关条款简介

(一)关于管理体制

《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构建完整的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鉴于我市市、县两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不一,因此,我们在第31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关于责任区制度

多年来沿用的“门前三包”“院内四自”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及以后一段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办法》第二章设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专章,通过明确责任人的划定标准,包括明确对责任不清的地区或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消除管理盲点和空白区域,减少推诿扯皮。同时,通过明确责任人的义务,提升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使责任区管理成为广大市民和责任人的自觉行为。

(三)关于互联网租赁车辆的管理

互联网租赁车辆在便利人们日常出行的同时,其随意停放等问题也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办法》第十四条就这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是其所管理车辆及车辆停放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身清洁、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同时要求使用人文明使用、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等。

(四)关于小广告泛滥、流动摊贩、外摆经营的处理

乱张挂乱张贴广告宣传品违法成本低,造成“牛皮癣”小广告泛滥,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管理者头疼的重点问题之一,为了规范和治理该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流动摊贩、小店外摆经营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其带来的脏、乱、堵,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为治理这一“顽疾”,《办法》以人为本,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全面禁止,而是明确放宽了临时外摆限制,允许有条件的沿街小店在不影响公共交通和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开展外摆经营,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既规范了“地摊经济”,又保障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

(五)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方法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为全面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市政府印发了《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20】14号),进一步明确了分类标准,建立了分类责任制,对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其他固体废物处置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六)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

目前在市区饲养、溜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对城市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人狗矛盾事件频发,为了更好平衡饲养宠物和保护环境的关系,我们在《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饲养人设置了相关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明确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犬只等宠物和信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的生活、工作。饲养犬只等宠物,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免疫、检测;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七)关于“广场舞”等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的规范管理

广场舞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休闲方式,也是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现实生活中,部分“广场舞”也成了“扰民舞”,广场舞发出的巨大噪声严重干扰了周围群众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群众反响强烈,投诉颇多。为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和和谐发展的社会秩序,《办法》第三十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产生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单位或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开展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产生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单位或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组织者或实施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司法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 联系电话:0833-2558301
网站标识码:5111000008 蜀ICP备19024159号-1 备案图标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Copyright (C) 2014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