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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要闻
依法控辍保学之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 2020-03-19 04:43 字号: 文章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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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的制度。如果您的孩子到了法定就读年龄,您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孩子因种种原因没有读完九年义务教育,而您又不积极配合政府、学校督促孩子到校读书,您就违法了。

案例一:拒不送子女上学,家长被政府告上法庭

2018年6月,家住凉山州金阳县派来镇官家梁子村的小兵(化名)在当地中心学校读完五年后,产生了厌学情绪,之后辍学到外地打工。镇政府和中心校的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劝返,其父亲也一直没有将小兵送回学校读书。2019年2月,小兵的家长被镇政府告上法庭。这是凉山首例政府起诉家长未能按照法定义务将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案。2019年2月25日,金阳县法院在派来镇现场开庭,公开审理这起控辍保学案件,引来数百名干部群众围观。之后,小兵的父亲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

案例二:不送孩子上学家长摊上官司

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阮某某、冯某某两名少年属于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但因各种原因,这两名少年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外出打工,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家长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劝送子女回校未果,英桥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博白县法院提起诉讼,将阮某某、冯某某的家长告上法庭。2019年9月22日,博白县法院依法立案。经做思想工作,阮某的父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联系儿子,让其连夜赶回家,重回校园读书。而冯某的父母仍未有所动,博白县法院则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通过法律手段保证适龄学生入学就读。

相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条规定: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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