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报酬有多少,居间作用来考量
(刘XX与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要
2017年,X医院采购设备项目拟进行公开招标,被申请人XX公司欲参加竞标,遂进行投标前期准备工作。为顺利完成投标前期工作,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被申请人)委托居间人(申请人)为委托人采购医疗设备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人促成并协助委托人与相关单位签订采购项目的买卖合同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100万元;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开始和xx医疗设备公司的销售代表进行接洽,并着手前期推广和资料准备工作。之后,被申请人开始直接与该公司进行接洽,并取得了该公司的产品授权书。
2017年5月9日,X医院采购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申请人参与竞标并中标。随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前接洽过的xx医疗设备公司的代理商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2017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与X医院签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约定X医院向被申请人采购中标通知中的医疗设备。被申请人按约将采购的医疗设备交付给X医院,X医院也按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合同款项。之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居间服务费,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居间报酬10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而被申请人认为采购事项都是由被申请人自行完成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义务,提供了居间服务。
二、裁决及裁决理由
关于居间报酬问题,本案中,申请人虽未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义务,但申请人对促成被申请人与xx医疗设备公司订立采购合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被申请人最终在XX医院采购项目中中标,属于受益方,应当对申请人在前期与xx医疗设备公司进行沟通接洽产生的费用作出适当的补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自愿对申请人产生的费用作出25万元的补偿。仲裁庭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提出的补偿金额合情合理,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申请人只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医疗设备采购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小部分居间服务,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居间报酬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并不构成违约。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仲裁庭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XX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刘XX支付25万元。
二、驳回刘XX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裁决要旨
1.居间人取得报酬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第二要件。
2.居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居间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居间义务,但对于委托人委托事项的达成有一定促进作用时,委托人可视居间人的作用对居间人作出一定补偿。
3.如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完全履行自身义务时,无权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也无权向另一方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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