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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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仲案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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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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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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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仲裁委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裁决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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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址
及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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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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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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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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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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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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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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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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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手机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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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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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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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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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
达人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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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仲裁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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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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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邮寄送达的适用范围
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仲裁委员会办公场所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邮寄送达的法律效力
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委员会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裁决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仲裁委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仲裁委员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委员会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委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仲裁委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仲裁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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