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历史悠久,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是国际商事领域普遍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优选方式。仲裁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是意思自治,自愿选择。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整个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约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可以选择仲裁员等。
二是程序简便,灵活快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简化仲裁程序,缩短审理期限,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三是专家办案,权威性强。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设置了较高标准,在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造诣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经济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专业技术问题,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所属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裁判案件,更能体现专业性、权威性。
四是不公开进行,替当事人保密。仲裁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五是广泛的执行力,国际范围的承认和执行保障。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均可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